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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43号(郭云宾)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4〕43号

被处罚个人:郭云宾

身份证号:5123**********0817

职务: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址:重庆市涪陵区石嘴后街***单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废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工作。2024年6月17日,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于10:12进入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10:51离开,停留时间总共39分钟,未开展实际水样比对监测,6月24日再次到常捷公司开展运维工作时,从COD在线监测设备上抄写了6月17日12、14、16时的自动监测数据,并参照自动监测数据伪造了手工监测数据,填写在运维记录本上,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郭云宾作为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郭云宾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人员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唐飞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唐飞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执法人员调取的2024年6月17日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6.2024年6月17日COD在线监测设施12时、14时、16时数据截图》

7.《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实际水样比对实验结果记录表(2024年6月17日)》

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证据1-8证明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废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工作。2024年6月17日,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于10:12进入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10:51离开,停留时间总共39分钟,未开展实际水样比对监测,6月24日再次到常捷公司开展运维工作时,从COD在线监测设备上抄写了6月17日12、14、16时的自动监测数据,并参照自动监测数据伪造了手工监测数据,填写在运维记录本上。

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合同》

10.《营业执照》

11.《郭云宾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云宾作为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8月31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5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废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工作。2024年6月17日,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于10:12进入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10:51离开,停留时间总共39分钟,未开展实际水样比对监测,6月24日再次到常捷公司开展运维工作时,从COD在线监测设备上抄写了6月17日12、14、16时的自动监测数据,并参照自动监测数据伪造了手工监测数据,填写在运维记录本上,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4年9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复查情况,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于7月31日重新开展实际水样比对监测,并在在线监测间安装监控摄像头,基本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两年内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因子取0、主观过错故意裁量因子取1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郭云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