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40号(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4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红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8WF63M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西齿北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铝单板加工生产项目配套建设有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但该设施存在活性炭堵塞、破碎,UV灯管被漆渣覆盖、活性炭箱体破损、喷淋水箱无水等问题,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要求的有机废气经“喷淋+UV光解+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排放的要求,且你单位7月3日、15日、21日均进行了喷涂作业,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设备维护人员吴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綦江区企业现场检查专家意见表。
证据1-4证明你单位铝单板加工生产项目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存在活性炭堵塞、破碎,UV灯管被漆渣覆盖、活性炭箱体破损、喷淋水箱无水等问题的事实。
5.废气污染防治方式运行管理记录表;
6.环保设备运行检查记录表2024;
7.喷涂计划表(3份);
证据5-7证明你单位2024年生产情况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8.环境影响报告书;
9.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2〕040号)
证据8-9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要求有机废气经“喷淋+UV光解+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排放。
10.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8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4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4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你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鉴于你单位属于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设施、两年内未受到处罚、主动配合调查情况、已完成整改的事实,考虑到你单位社会影响力一般、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对你单位依法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关于裁量个性、共性、修正因子裁量计算方法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