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38号(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3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顺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UH8W6W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澄溪组团厚生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对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通入浓度256mg/m3的二氧化硫标准气体进行全流路测试,3次测试在通入标准气体后200秒时均未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且在200秒后在线监测设备测量值分别为13mg/m3、25mg/m3、198mg/m3。上述情况不符合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9.3.7表1的要求。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5日对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主管汪华轩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7月25日对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烟气工人黄岗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25日对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主管汪华轩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7月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 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31MA5UUH8W6W001V);
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7.《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垫环发〔2024〕18号);
证据1-7证明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对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通入浓度256mg/m3的二氧化硫标准气体进行全流路测试,3次测试在通入标准气体后200秒时均未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且在200秒后在线监测设备测量值分别为13mg/m3、25mg/m3、198mg/m3。上述情况不符合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9.3.7表1的要求。
8.《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8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4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4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对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通入浓度256mg/m3的二氧化硫标准气体进行全流路测试,3次测试在通入标准气体后200秒时均未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且在200秒后在线监测设备测量值分别为13mg/m3、25mg/m3、198mg/m3。上述情况不符合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9.3.7表1的要求,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4年8月28日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情况,已于8月1日签订采购合同购买一套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正在试运行,预计9月中旬完成调试、比对和验收工作,积极进行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裁量等级取1)、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取0、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主观过错过失裁量等级取-1)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