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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37号(重庆恒中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4〕3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恒中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开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398187756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祥福大道710号附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恒中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有探伤室,于2022年1月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渝环辐【00011】)许可4台射线装置使用。按照《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检测周期的要求,探伤室投入使用后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检测。2024年7月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2023年未按《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检测周期的要求对探伤室进行常规辐射监测,构成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7月2日对重庆恒中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全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建有探伤室2022年、2023年未按《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检测周期的要求对探伤室进行常规辐射监测。

4.辐射安全许可证。

5.产品购销合同。

证据4-5证明你单位持有4台射线装置,并于2022年1月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6.《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证明国家标准规定探伤室投入使用后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检测。

7.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恒中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813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3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2024〕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你单位未按《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检测周期的要求对探伤室进行常规辐射监测,构成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警告。你单位现已完成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