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33号(重庆瑞联塑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3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瑞联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YT6P00A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白云大道739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塑料制品生产项目配套建设有注塑废气处理设施,用于对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收集净化后排放。现场检查时9台注塑机正常生产,但注塑废气处理设施电源未开启,该设施未运行,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30日对重庆瑞联塑料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黄光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5月30日对重庆瑞联塑料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5月30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4年5月30日重庆瑞联塑料有限公司9台注塑机正常生产,但注塑废气处理设施电源未开启,该设施未运行的事实。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璧山)环准【2018】219号)。
5.《重庆瑞联塑料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证据4-5证明重庆瑞联塑料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配套建设有注塑废气处理设施,用于对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收集净化后排放。
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瑞联塑料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2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2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你单位作为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你单位应对注塑机正常生产情况下未开启配套注塑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你单位注塑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考虑到你单位属于排污登记管理单位、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两年内未受到处罚、配合调查、已整改、社会影响力一般等情节,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选取共性、个性、修正裁量因子的裁量计算方法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