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27号(重庆昱亨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2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昱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开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5190009Y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南北大道南段822号2—18(滨利.汇金中心7幢2-12)(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16年6月接手经营一条旋转窑页岩砖生产线。该生产线于2014年6月建成投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及2021年版的规定,均属于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你单位配套建设了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经碱液喷淋后从烟囱排放,上述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你单位在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的行为,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4月30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我队于2024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3.2024年4月30日对李开彬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产量统计表;
5.电费发票;
6.《重庆昱亨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续租原德感街道团结6社土地继续生产的函》;
证据3—6证明你单位于2016年6月接手经营一条旋转窑页岩砖生产线。该生产线于2014年6月建成投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及2021年版的规定,均属于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你单位配套建设了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经碱液喷淋后从烟囱排放,上述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8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3日向你单位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2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23号),因派送异常未能送达。2024年6月14日,我队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执法文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接手旋转窑页岩砖生产线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环保竣工验收,你单位在未开展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项目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已建成环保设施、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未受环保处罚等情况,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