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24号(重庆禄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2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禄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勤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9QND1P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兴盛社区建新路58号附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3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08标段砂石加工料场现场检查时,发现由重庆禄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的砂石加工料场压滤机旁边以及出沙口下方共有约140吨机制砂露天堆存,未进行围挡、覆盖等防扬尘措施。构成露天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26日对重庆禄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勤禄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3月26日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8标段项目部副经理刘帅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26日对重庆禄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勤禄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4年3月2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2024年3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08标段砂石加工料场现场检查时,发现由重庆禄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的砂石加工料场压滤机旁边以及出沙口下方共有约140吨机制砂露天堆存,未进行围挡、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5.《合作协议》;
6.《营业执照》;
证据5-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禄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5月12日向重庆禄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2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20号),告知重庆禄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禄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4年3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08标段砂石加工料场现场检查时,发现由重庆禄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的砂石加工料场压滤机旁边以及出沙口下方共有约140吨机制砂露天堆存,未进行围挡、覆盖等防扬尘措施,构成露天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4年6月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复查,临时砂石料场未生产,露天堆存的机制砂已全部清运处置,露天堆存的污泥已清运处置,现场未堆存成品砂石料,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罚款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主观过错为过失裁量等级取-1)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禄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