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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23号(田昌鹏)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4〕23号

被处罚个人:田昌鹏

身份证号:5122**********3150

职务: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址:重庆市万州区红光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移交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违法线索,2024年4月11日,我队对该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在对蓝渝A3HW05、蓝渝AZ78R7、蓝渝BT192U、蓝渝F89787等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时,上述车辆排放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0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应判定为检验不合格,但该单位却对上述车辆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收取80元每辆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320元。上述行为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主要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证明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向我队移交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违法线索。

2.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明2024年4月11日对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3.2024年4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

4.视听资料;

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据2—5证明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蓝渝A3HW05、蓝渝AZ78R7、蓝渝BT192U、蓝渝F89787等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时,在上述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

6.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08);证明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7.营业执照;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0.身份证件;

11.委托书;

12.关于公司人员的任命决定;

证据7—12证明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13.收费公示牌;

14.收款收据。

证据13—14证明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收取80元每辆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320元。

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5月12日向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年5月13日,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1.在发现问题后,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排查溯源问题,已通过将相关车辆全部召回重新检测、加强业务培训、安装专用电脑专人实时监控、严肃处理相关人员等方式落实整改;2.该问题产生原因,属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所致,非主观故意行为;3.公司投运以来,积极参与公益、努力解决社会就业,现经营压力极大,望免予处罚。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及你本人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主要责任,依法应予处罚。我队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根据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行为表现、涉及机动车数量、该单位及你本人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整改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经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拟处罚金额为21813元。鉴于目前巫溪县鑫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已采取召回案涉车辆重新检测、加强培训和监控等多种方式积极进行整改,经复查整改已完成,对“整改情况”“社会影响力”一项进行修正,代入计算得出拟处罚金额为19563元。此外,鉴于涉案违法所得较少,你个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对你个人的罚款金额按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下浮20%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规定,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我队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陆佰伍拾元整(小写:1565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