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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21号(重庆联决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4〕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联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ACAA1557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福生路65、67、6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19号6幢1-2办公,经核实,你单位已搬迁至垫江县澄溪镇福生路65、67、69号,其营业执照于2024年4月3日变更地址。但你单位未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构成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重庆联决科技有限公司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19号6幢1-2办公的事实。

3.2024年4月26日对重庆联决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主管范春燕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营业执照(副本)。

5.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3-5证明重庆联决科技有限公司已搬迁至垫江县澄溪镇福生路65、67、69号,其营业执照于2024年4月3日变更地址及违法主体名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511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7号)告知重庆联决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重庆联决科技有限公司搬迁至垫江县澄溪镇福生路65、67、69号,营业执照于2024年4月3日变更地址,未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报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法应予以警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5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