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20号(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2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智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4549XJ
地址: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井华路2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2023年9月建成混炼成品塑胶生产车间,总投资金额75600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该项目应当办理环评报告表。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9日对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人事工作人员杨谊《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4月9日对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人事工作人员杨谊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4月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加工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据1-5证明2024年4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2023年9月建成混炼成品塑胶生产车间。
6.《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专家意见》,证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新建的混炼成品塑胶生产车间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表。
7.《混炼成品塑胶生产车间产品及原料情况》,证明总投资金额75600元。
8.《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24日向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4年4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2023年9月建成混炼成品塑胶生产车间,总投资金额75600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该项目应当办理环评报告表,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4年5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复查重庆华振塑胶制造有限公司整改情况,混炼成品塑胶车间未生产,但相关设备未拆除,企业承诺近期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并不再进行混炼成品塑胶生产,基本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建设调试或者生产阶段裁量等级取3、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取1)、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因子(整改中裁量等级取0、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取-1)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5600元)1.95%的罚款,罚款壹仟肆佰柒拾肆元(小写:1474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