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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9号(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4〕19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奎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07443379XT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宫家老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月12日、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承包的足208 井至宝棠大道燃气管道工程无损探伤检测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鲁环辐证【07203】)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许可证上许可使用射线装置为2台由淄博丹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生产的X射线探伤机(型号为XXG—2505、XXH—2505)。但你单位现场无损探伤检测的探伤机为湖北盛达探伤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编号为221243 和230216 的X 射线探伤机,该两台射线装置不在许可范围内。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不按照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视听资料。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承包的足208 井至宝棠大道燃气管道工程无损探伤检测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2024年4月17日对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奎源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4月17日对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福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3证明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用于208 井至宝棠大道燃气管道工程无损探伤检测的探伤机为湖北盛达探伤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编号为221243 和230216 的X 射线探伤机,该两台射线装置不在许可范围内

4.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副本。证明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鲁环辐证【07203】)规定的许可使用射线装置为2台由淄博丹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生产的X射线探伤机(型号为XXG—2505、XXH—2505)

5.湖北盛达探伤机械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明书。

6.检测设备与试验仪器主要装备状况。

证据5-6证明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无损探伤检测的探伤机为湖北盛达探伤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编号为221243 和230216 的X 射线探伤机

7.无损检测合同。证明208 井至宝棠大道燃气管道工程无损探伤检测项目由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实施。

8.转账-转给叶勇华(X射线机及防护门工程)。证明刘鹏飞自行购买的湖北盛达探伤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编号为221243 和230216 的X 射线探伤机的交易行为存在。

9.2024年4月13日对刘鹏飞所做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8 井至宝棠大道燃气管道工程无损探伤检测项目尚未产生违法所得。

证据8-9证明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福雇佣刘鹏飞使用刘鹏飞自行购买的湖北盛达探伤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编号为221243 和230216 的X 射线探伤机进行作业,该两台探伤机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10.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

11.李福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授权书。证明李福为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承包的208 井至宝棠大道燃气管道工程无损探伤检测的委托代理人。

12.宫奎源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授权书。证明宫奎源为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3.情况说明。证明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208 井至宝棠大道燃气管道工程无损探伤检测合同已解除。违法行为终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承包的足208井至宝棠大道燃气管道工程无损探伤检测现场使用探伤机为湖北盛达探伤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编号为221243 和230216 的X 射线探伤机,该两台射线装置不在山东正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鲁环辐证【07203】)许可范围内,其行为构成不按照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两年内未受到处罚、主动配合调查并已终止违法行为的情况,同时考虑到你单位属于一般事业单位,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没有违法所得等情节,对你单位依法裁量结果为适度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1倍以5倍以下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小写:33625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