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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8号(重庆尚祥成品油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加油站)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4〕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尚祥成品油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加油站

负责人:张金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42520240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附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2月26日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检测报告(编号2024022803526)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密闭点位中,2号油罐卸油口油气泄漏浓度为701.6μmol/mol、4号油罐进油管道法兰盘泄漏浓度为808.0μmol/mol,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2条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的规定要求。上述行为构成未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2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3月22日对曹德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委托书;

证据1—4证明2024年3月22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5.检验报告编号2024022803526)

证据1—5证明我队于2024年2月26日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密闭点位中,2号油罐卸油口油气泄漏浓度为701.6μmol/mol、4号油罐进油管道法兰盘泄漏浓度为808.0μmol/mol,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2条“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的规定要求。

6.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依法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

7.营业执照

8.登记通知书

9.张金秀、曹德智身份证

10.任职文件。

证据6—10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未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4号)中,我队告知你单位拟处罚金额为46719元,之后经复查,你单位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修正因子的规定,现结合你单位改正情况,对处罚金额予以修正。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结合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已安装但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2023年曾受到我队1次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已完成整改等情节,经计算得出,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叁仟玖佰零陆元整(小写:43906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5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