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3号(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13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33921922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妙泉乡小浩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0月25日,接市生态环境局电话通知:龙潭河秀山境内国控妙泉断面水质砷浓度超标。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经现场排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循环废水通过3号沉淀池底部孔洞渗漏进入地下,通过化粪池管道与公司围墙外涵洞汇合后排入小沟渠,最终进入龙潭河。按照《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硫铁矿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节选)》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市)环验﹝2010﹞092号),你公司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进入回用水清水池,全部回用于冲渣,不外排。秀山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10月25日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秀环(监)字【2023】第WT031号)显示,你公司门外小沟渠、小沟渠上游20米处、小沟渠入龙潭河处的砷浓度分别为71.0mg/L、61.3mg/L、49.5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总砷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mg/L,你公司进入外环境的生产废水中最高浓度超标142倍,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26日《现场(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0月27日《现场视听资料》,《秀山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秀环(监)字【2023】第WT031号)。证明你公司生产循环废水通过3号沉淀池底部孔洞渗漏进入地下,通过化粪池管道与公司围墙外涵洞汇合后排入小沟渠,最终进入龙潭河并导致地表水砷案浓度超标。
2.《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恢复生产的报告》,《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停止生产的报告》,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硫酸厂值班生产记录(2023年8月7日、9月8日、10月24日)。证明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
3.《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硫铁矿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节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09﹞010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市)环验﹝2010﹞092号)。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进入回用水清水池,全部回用于冲渣,不外排。
4.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
5.2023年11月1日《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秀山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秀环(监)字【2023】第WT033号)。证明你公司及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又于1月29日提交停止听证申请。并于1月30日该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述称:一是公司自投产后由于各种原因生产不正常,每年处于亏损状态;二是公司10.25环保渗漏属于突发事件,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生产并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事态及时得到了控制;三是事后作出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103621.92元,公司同时对老化设备设施进行了更换和重建,也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四是公司出资请专业机构重新制定和实施了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五是整改完成后公司请专家实地进行并通过了环境保护的评价、评估和审核。综上,公司从去年10月投入资金过百万,加之市场行情不断下滑,2023年全年累计损失将近1000万,目前公司举步维艰,面临巨大压力,恳请给予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公司一是生产不正常情况属实,属间歇性生产;二是因三年疫情影响,产品价格和销量波动大;三是积极优化工艺将废水达标排放改为零排放;四是本次排放水污染物非主观故意;五是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国控妙泉断面水质快速恢复正常。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予以采信,酌情在裁量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废水类别为一类污染物,裁量等级为4,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52.75万元。鉴于你单位无主观故意,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次罚款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贰万贰仟元整(小写422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