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82号(重庆喜乐嘉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8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喜乐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宗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TJHU1F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路92号(3号厂房一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有3套腻子粉搅拌机,于2020年5月建成投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述腻子粉生产项目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依法应开展环保竣工验收;但你单位腻子粉生产项目但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腻子粉生产,建有粉尘收集管道,但管道破损导致粉尘散排较重。上述行为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31日对马洋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我队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建有3套腻子粉搅拌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于2020年5月建成投产。
4.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4—6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7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建设并投产的腻子粉生产项目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依法应开展环保竣工验收。你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分别构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因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保竣工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改正情况等)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属于依法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已安装但未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系初犯、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已停产)等情节,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得出,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