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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80号(重庆市品诚汇门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8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品诚汇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承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CCGQ0L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34号2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0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按照《重庆市品诚汇门业有限公司品诚门业套装门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你单位腻子、漆面打磨粉尘经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经15米3#排气筒排放。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腻子、漆面打磨粉尘经抽风机直接排入环境,配套的水膜除尘系统未开启,工人现场启动水膜除尘系统电源,无法启动并始终跳闸。你单位未保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腻子、漆面打磨粉尘配套的水膜除尘系统未开启。

2.《重庆市品诚汇门业有限公司品诚门业套装门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节选)》《重庆市品诚汇门业有限公司品诚门业套装门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腻子、漆面打磨粉尘应该经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经15米3#排气筒排放。

3.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市品诚汇门业有限公司。

4.2023年12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除尘系统正常运行,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17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8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8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于2023年11月9日提交一份《陈述情况说明书》,述称:公司于国庆假期结束后于10月5日恢复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发现不能正常开启水泵,当时就联系厂家来检查维修,并于10月8日更换水泵调试过程中,公司有小批量作业,10月10日11时许,水泵再次故障,通知厂家维修,当时以为只是小问题,未能及时申报检修说明。公司已于10月12日完成整改,今后公司将一定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执法,请酌情考虑,免予责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环保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陈述完成整改情况属实,酌情在裁量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28万元。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本次为初次违法,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次罚款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24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2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