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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61号(重庆文峰珠宝首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6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文峰珠宝首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传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325374E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星村6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生产珠宝首饰展柜和道具,2023年8月正常承接业务,按订单要求开展喷漆作业,按照你单位《工业企业四清四治评估报告》的规定建有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但该废气处理设施处于长期不正常状态,地下过滤水池与外界连通,烟道破损断裂,活性炭严重结板。上述行为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4.生产出料单;

证据1—4证明我队于2023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生产珠宝首饰展柜和道具,2023年8月正常承接业务,按订单要求开展喷漆作业,但废气处理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地下过滤水池与外界连通,烟道破损断裂,活性炭严重结板。

5.工业企业四清四治评估报告;证明你单位建有过滤水池、活性炭等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按要求应当保持上述设施正常使用。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7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70),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在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导致污染物未经有效治理排入外环境,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违法情形、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改正情况等)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油漆年使用量10吨以上)、已安装但未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系初犯、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等情节,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共性、个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得出,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肆仟柒佰伍拾(小写:4475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