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39号(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3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明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LLE09E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民街6号5幢29-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6月2日、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回收了机加工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废铁屑,于2023年5月29日、6月12日分别将35.29吨、36.36吨废铁屑卖往山西省金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3年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将34.94吨、32.52吨废铁屑卖往四川省泸州鑫阳钒钛钢铁厂,以上4批共139.11吨固体废物废铁屑跨省转移均未报备案,销售所得共计327920元。构成转移固体废物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日对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红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6月16日对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红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8月21日对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红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6月2日对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红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过磅单》;
6.《转款记录》;
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8.未办理跨省转移备案证明;
9.《投诉举报材料》;
证据1-9证明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回收了机加工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废铁屑,于2023年5月29日、6月12日分别将35.29吨、36.36吨废铁屑卖往山西省金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3年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将34.94吨、32.52吨废铁屑卖往四川省泸州鑫阳钒钛钢铁厂,以上4批共139.11吨固体废物废铁屑跨省转移均未报备案,销售所得共计327920元。
10.《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26日向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5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51号),告知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8月30日,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申述书》,述称:一是从事废钢多年,没有听说废钢跨省转移需要开联单,废品回收行业均不清楚固废跨省转移需办理备案手续,对环境保护法律不懂,违反了一些条例。二是2019年11月从事废钢行业,贷款790万元,每个月资金利息、场地租金等费用高,父母没有工作,姐姐又是脑瘫,且自2020年受疫情影响,行业行情不好,每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承受没收货款和罚款。三是初次违法望从轻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3年6月2日、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回收了机加工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废铁屑,于2023年5月29日、6月12日分别将35.29吨、36.36吨废铁屑卖往山西省金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3年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将34.94吨、32.52吨废铁屑卖往四川省泸州鑫阳钒钛钢铁厂,以上4批共139.11吨固体废物废铁屑跨省转移均未报备案,销售所得共计327920元,构成转移固体废物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明确要求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即使处于亏损状态,也应加强学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2023年9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查情况,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被调查后没有再跨省转移废铁屑,正在办理拟转移废铁屑和废钢的备案手续,基本完成了整改。综合考虑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一是系初犯,二是废铁屑送钢铁厂综合利用,没有造成较大的环境危害,三是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四是积极整改,五是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叁拾贰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小写:327920元),合计肆拾贰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小写:42792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