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25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28 | [ 发布日期 ] | 2022-12-28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90号(陈胜平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90号
被处罚个人:陈胜平
身份证号:5122**********111X
职务: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
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铁佛村*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9月19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书面移交了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线索。2022年9月2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蓝渝AS66Q3、蓝渝A98T8D、蓝渝ALP385、蓝渝FU2979四辆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验时,上述车辆在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但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0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仍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你为该公司站长,是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应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证明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通过监控系统发现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线索并移交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2022年9月29日对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陈胜平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9月29日对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2年9月29日对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2-4证明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对蓝渝AS66Q3、蓝渝A98T8D、蓝渝ALP385、蓝渝FU2979四辆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验时,上述车辆在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仍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事实。
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GB3847-2018),证明国家规定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重庆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工检验记录表(汽车)续表,证明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蓝渝AS66Q3、蓝渝A98T8D、蓝渝ALP385、蓝渝FU2979四辆柴油车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7.关于未开具发票的情况说明;
8.《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
9.收费标准;
证据7-9证明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为200元。
10.营业执照;
11.陈胜平身份证复印件;
12.关于陈胜平同志的任命文件;
证据10-12证明陈胜平为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我队于2022年10月2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10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9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蓝渝AS66Q3、蓝渝A98T8D、蓝渝ALP385、蓝渝FU2979四辆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验时,未按照国家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构成违法行为。你为该公司站长,是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