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 / 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25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发布日期 ] 2022-12-26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88号(重庆虹跃电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8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虹跃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春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YY6QUXL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泉街道聚金大道3号F07号厂

)(第4层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3月3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虹跃电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泉街道聚金大道3号厂房内的电镀生产线项目,为依法办理环境报告书的项目,于2019年4月投入生产,安装有酸雾处理塔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但检查时仍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5030号)、《重庆亦虹电镀表面处理中心新建电镀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2015年7月)、《重庆虹跃电镀有限公司新建电镀生产线项目环保手续验收服务合同》。证明我队于2022年3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建设电镀生产线项目,为依法办理环境报告书的项目,安装有酸雾处理塔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但检查时仍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2019年4月投入生产至今的事实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说明》(2019年4月22日)、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虹跃电镀有限公司。

3.2022年6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队对你单位复查时,你单位积极整改,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2022年5月22日获得竣工验收专家意见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6月2日向你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3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建设的电镀生产线项目,为依法办理环境报告书的项目,安装有酸雾处理塔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于2019年4月投入生产检查时仍未完成工验收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一是你单位积极推动自主验收办理,复查时已积极开展验收工作,且于2022年6月完成了自主验收工作,并上网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24日),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二是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2年5月)“9验收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在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4日验收监测期间,全自动镀锌生产线项目正常生产时,废水、废气等均达标排放。同时根据7月18日《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编号:CQGH2022AB0999)显示,你单位当日生产时未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无污染物排放、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或者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综上考虑疫情影响,为服务经济发展,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12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