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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73号 (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7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兴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MHHH7H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东坡村1组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4月11日隧道窑废气脱硫除尘塔受恶劣天气影响损坏后,在停止运行环保设施的时间段内未停止生产设施,仍在生产。5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再次对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正在生产,隧道窑废气脱硫除尘塔用于抽取塔内循环喷淋碱液的抽水泵未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同时污泥干化场内贮存200余吨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用于处理污泥干化场废气的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6日对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德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4月26日对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德崇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年5月26日对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科长许令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5月26日对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厂长覃兴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22年5月26日对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厂长覃兴华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2年4月26日现场检查期间的《视听资料》;

7.《污泥接收台账》;

8.《脱硫塔受损情况说明》;

证据1-8证明,2022年4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4月11日隧道窑废气脱硫除尘塔受恶劣天气影响损坏后,在停止运行环保设施的时间段内未停止生产设施,仍在生产。5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再次对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正在生产,隧道窑废气脱硫除尘塔用于抽取塔内循环喷淋碱液的抽水泵未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同时污泥干化场内贮存200余吨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用于处理污泥干化场废气的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9.《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奉)环准〔2019〕069号);

10.《污泥添加煤矸石制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

11.《废气脱硫处理设备工艺流程》;

证据9-11证明要求隧道窑废气经双碱法脱硫除尘塔处理,再通过UV光催化降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污泥干化场产生的污泥臭气由集气罩、管道收集,并通过UV光催化降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

12.《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7月8日向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8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72号),告知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一份《陈述和申辩书》,述称:一是今年砖的销售困难,80%属于欠款出售,回款困难,材料款及设备购买款也无法及时提供;二是脱硫塔水泵经常受损停止运行,当日早上巡查时水泵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总队检查发现问题后已及时更换;三是2022年4月11日脱硫塔受天气影响受损后虽然已全面修复但还是对长时间的工作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现在已进行了全面整改。综上,恳请给予免予或从轻、减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2年4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4月11日隧道窑废气脱硫除尘塔受恶劣天气影响损坏后,在停止运行环保设施的时间段内未停止生产设施,仍在生产。5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再次对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正在生产,隧道窑废气脱硫除尘塔用于抽取塔内循环喷淋碱液的抽水泵未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同时污泥干化场内贮存200余吨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用于处理污泥干化场废气的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环评批准书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生产期间隧道窑废气处理设施、污泥干化场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2022年4月26日、5月27日两次现场检查期间的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2年7月20日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情况,脱硫塔水泵已修缮,检查时脱硫塔、污泥除臭设备运行正常,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1)排放去向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规定,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市奉节县康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8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