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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72号 (重庆钟无极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7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钟无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小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5633630W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来龙村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有生产废水排放,生产废水处理工艺为原水—隔油池(三级)—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池—气浮(加药)—厌氧塔—厌氧池—好氧池—污泥沉淀—1号清水池—2号清水池—3号清水池—排放,现场检查发现,生产废水在进入隔油池时,有一股废水从裂缝处渗入边沟,最终流入外环境。经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外排废水COD含量为2850mg/L、SS含量为885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27.5倍和11.6倍。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废水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我队于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有生产废水排放,生产废水在进入隔油池时,有一股废水从裂缝处渗入边沟,最终流入外环境。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表;

6.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证据4-6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处理工艺为原水—隔油池(三级)—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池—气浮(加药)—厌氧塔—厌氧池—好氧池—污泥沉淀—1号清水池—2号清水池—3号清水池—排放。

7.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2]第ZF05-003号);证明你单位从裂缝处渗漏的废水中COD含量为2850mg/L、SS含量为885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27.5倍和11.6倍。

8.营业执照;

9.负责人及被调查人员身份证;

证据8-9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7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8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7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污染物”“(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废水排放量较小,经复查目前已完成整改,为支持企业发展,对你单位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幅度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