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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67号(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6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引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6TUF3J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迎路1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被单洗涤正在生产,但洗涤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未运行,设施中无废水且已干涸,加药设施未加药,无废水运行记录,洗涤废水用提升泵直接打入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经取样监测,外排废水中COD、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分别为222mg/L、2.04mg/L、0.55mg/L、4.5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9日对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仕彬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4月29日对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仕彬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2年4月29日现场检查期间《视听资料》;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108MA606TU3J001Y);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洗涤服务项目);

6.《监测报告》(南环(监)[2022]-ZF-017号);

证据1-6证明2022年4月2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被单洗涤正在生产,但洗涤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未运行,设施中无废水且已干涸,加药设施未加药,无废水运行记录,洗涤废水用提升泵直接打入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经取样监测,外排废水中COD、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分别为222mg/L、2.04mg/L、0.55mg/L、4.5mg/L。

7.《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7月13日向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8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75号),告知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年7月26日,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说明》,述称:公司管理人员铭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提出的相关要求,5月2日委托第三方公司维修好了污水处理设施的气浮设备,建立完善《被单洗涤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加药设施加药与废水运行记录等措施,确保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近两年多来一直受新冠疫情严重影响,公司被单洗涤生产量锐减了60-70%,请求免予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2年4月2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被单洗涤正在生产,但洗涤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未运行,设施中无废水且已干涸,加药设施未加药,无废水运行记录,洗涤废水用提升泵直接打入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经取样监测,外排废水中COD、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分别为222mg/L、2.04mg/L、0.55mg/L、4.5mg/L,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在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进行整改,根据2022年5月3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情况,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污染物:(2)排放服务业废水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规定,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强净洗涤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