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52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兄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52号
被处罚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兄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先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4PAE1L
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村花园组 18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生产项目中塑料熔融工序产生有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进入“喷淋+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有废气排放,但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未放置活性炭,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5.排污许可证;
证据1-5证明我队于2022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生产项目中塑料熔融工序产生有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进入“喷淋+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有废气排放,但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未放置活性炭。
6.身份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职位证明;
证据6-8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6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5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要求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导致废气未经有效治理排入外环境,依法应予处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1)排放去向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规定,鉴于疫情影响,为服务经济发展,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