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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37号(重庆市武隆区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3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武隆区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09363132W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三坪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也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对锅炉排气口废气开展每月1次的手工监测,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

2022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2年4月27日《视听资料》。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编号:91500232709363132W001U)

委托监测报告复印件4份(《重庆渝久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渝久(监)字【2020】第WT266号)、(渝久(监)字【2020】第WT1551号)、(渝久(监)字【2021】第WT612号),《重庆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厦美【2021】第YS205号))。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也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对锅炉排气口废气开展每月1次的手工监测。

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武隆区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8.2022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于2022年5月24日委托重庆渝久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对排放的废水、废气进行了监测,正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5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3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2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也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对锅炉排气口废气开展每月1次的手工监测,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2022年6月20日复查时,你们正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罚款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