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1号(重庆市大足区阳腾矸石砖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阳腾矸石砖厂
投资人:雷开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89132340C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天鹅村6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9月25日,我队会同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烟气经脱硫塔采用湿法脱硫后排放,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脱硫塔喷淋水未投加烧碱,pH呈酸性。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加烧碱前和加烧碱后的喷淋水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pH分别为4.5和11.9。你单位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9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9月25日《现场视听资料》;
《双桥经开区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双经开环(监)字【2021】第QT01号);
5.《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25089132340C001Y);
6.重庆市大足区阳腾矸石砖厂脱硫操作手册;
证据1-6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脱硫塔喷淋水未投加烧碱,pH呈酸性,现场投加烧碱后,pH为11.9,呈碱性。
7.《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阳腾矸石砖厂;
8.2021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脱硫塔喷淋水呈碱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8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8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1年11月23日提交一份《陈述申辩说明》,述称:烟气脱硫塔水喷淋呈酸性时间不长,外排废气量小。今年来生产负荷只有30%,现场检查时我厂刚刚进行生产,还未及时加煤烧烘,烟气浓度不是最高状态,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二是未对环境造成危害,也无周边居民投诉,情节轻微。我厂因脱硫效果不理想,2021年3月投入了10多万资金聘请环保公司对脱硫塔进行维修并改进,现处理效果能达到排污许可证要求正常排放;三是企业经营困难,负债经营,靠借债来维持生产。疫情出现以来,受市场行情影响,产品销售量下滑,原材料价格上涨,加之即将面临限电生产,工人工资发放均靠借债;四是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综上,恳请免予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脱硫塔喷淋水未投加烧碱,pH呈酸性,已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所述理由非法定免责理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设施正常运行,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在《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项“排放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1)排放去向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的,按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