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38号(重庆凯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13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凯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中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05199989D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龙川村3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10月2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在脱硫塔循环水池的提升泵损坏,焙烧窑废气的脱硫塔喷淋装置无法进行喷淋脱硫和破碎原石处的布袋除尘设备缺失的情况下,还在正常生产,导致生产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0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重庆凯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方案》(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0月)。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凯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3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复查时,你单位已经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9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8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2021年10月28日检查当天,你单位在脱硫塔循环水池的提升泵损坏,焙烧窑废气的脱硫塔喷淋装置无法进行喷淋脱硫和破碎原石处的布袋除尘设备缺失的情况下,还在正常生产,导致生产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已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复查时,你单位已采取措施积极整改,考虑疫情影响,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在《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项“排放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1)排放去向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的,按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