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48号(重庆同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4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同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912365015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村2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8日,我队会同巴南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切削液、切削油等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9,危废代码:900-006-09)产生,但未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2.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同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021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5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单位在告知的期限未申请听证,于2021年11月11日提交一份《整改书》,述称:公司已认识到自己错误,积极加以整改,今后一定按环保要求严格要求自己,消除本单位隐患,由于公司是小厂,近几年因国际国内大环境的影响,效益一年不如一年,工人工资都难以保证,加上材料上涨,货款难收等一系列问题,公司也走向关门边缘,望能体查公司难处。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整改书》所述理由非法定免责理由,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本次行为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作出遵守环保要求的承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无污染物排放、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或者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