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47号(何世全)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147号
被处罚个人:何世全
身份证号:500112********7876
地址:渝北区宝环路*号*幢*单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8日,我队会同巴南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你在巴南区南泉街道立桅村马家湾社经营的汽车喷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有漆渣、漆桶等危险废物产生,但未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
2.2021年6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
2021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4.何世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何世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1月1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7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7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1年11月10日提交一份《本人情况说明》,述称:本人单身1人,于2018年4月患有恶性肿瘤(癌症),经治疗至今未结果,因无其他经济收入,经济十分困难,无法承担治疗费用,现负债约20万元,希望政府给予关心关爱。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经营的汽车喷漆厂未按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所述理由非法定免责理由,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本次行为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你本人实际经济情况,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无污染物排放、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或者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