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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18号(九龙坡区汉腾宇家具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18号

被处罚单位:九龙坡区汉腾宇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朱圣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9ABBXM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1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家具生产加工制造项目投资金额35万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录(2021年版)》规定,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3月擅自开工建设。构成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2021年7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生产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1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2021年6月投入生产

2.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九龙坡区汉腾宇家具厂需办理生态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节选)《汉腾宇家具厂生产流程及材料用量》。证明你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设备清单》。证明你单位家具生产加工制造项目投资金额为35万元。

4.《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违法主体是九龙坡区汉腾宇家具厂。

5.2021年10月22日《现场复查(勘验)笔录》。证明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未生产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9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2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18),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1年922日提交一份《陈述书》,述称:公司一是2021年3月25日开始搬迁,6月才开始生产,8号检查时抛光油漆尚未生产,活性炭、光氧等设备也处于正在安装中,原厂搬迁过来所有设备都经过相关单位监测合格并有检测报告;二是受疫情影响,家具厂经营困难,作为个体经营,家庭负担较重。综上希望鉴于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从轻处理

复核后认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要求,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就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项“报告表项目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按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裁量处罚金额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总投资额35万元的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