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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02号(张学军)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02号

被处罚个人:张学军土家族,出生于***

身份证号:513524********4973

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黑水镇旧堰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投资建设的压缩门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压缩门生产线于2021年5月新建,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并未按规定报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0日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1年6月10日对张学军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张学军投资建设的压缩门生产线于2021年5月新建,但并未按规定报批环保手续的事实及项目投资情况。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张学军压缩门生产线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事实。

4.2021年7月28日对酉阳县民园塑料制品厂厂房出租人王宗元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5.2021年7月28日对张学军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6.2021年7月2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4-6证明张学军租赁酉阳县民园塑料制品厂厂房于2021年5月新建实木门生产线生产,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事实。

7.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证明违法主体为公民张学军。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28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46号)告知张学军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张学军租赁酉阳县民园塑料制品厂厂房于2021年5月新建实木门生产线生产,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未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规定,综合考虑2021年10月14日复查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对你单位适当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壹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