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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88号(重庆市永川区永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8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永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芳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T4J2XD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科名村上场口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7日,我队会同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于2017年开始建设,2020年4月投入生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9129号)要求该项目中生物肥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碱洗预处理+水洗+生物除臭+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等设施于2020年4月完成设备安装,但至今未经验收。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2.2021年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3.2021年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9129号

证据1-4证明你单位生物肥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5.《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永川区永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3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2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1年9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后于2021年9月19日撤回听证申请,并提交一份《陈述书》述称:公司因无害化处理车间生产技术要求高,经多次调试生产,效果不理想,公司成立快四年了,没有生产经营收益,负债一千多万元。2021年5月23日因病死猪较多,公司接到区农委和区动安中心通知,要求应急处理病死猪,为给政府排忧解难,公司就进行了调试生产,因调试过程中产生异味,公司联系治理公司5月27现场考察,并签订了相关的环保处理合同。公司为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投入三十多万在车间安装了相关设施设备,并且在8月14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为合格(提交检测报告一份)。综上,公司试生产是因为事出有因,从2017年建厂至今,虽然负债累累,但还是及时、积极配合整改,购买环保设施设备。公司承诺保证完善各种环保手续,污染物达标排放后再正式生产。望贵队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恳请免于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从2017年开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2020年4月建成投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陈述理由非法定免责理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承诺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并提交竣工验收检测报告,陈述整改情况属实。考虑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项“报告表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按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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