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83号(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8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本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23282081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二十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9日至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套装门生产项目于2019年开始投入生产,按《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器、水帘除尘-干式过滤-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等废气治理设施,但未通过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套装门生产项目于2019年开始投入生产,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器、水帘除尘-干式过滤-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等废气治理设施,但未通过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未正常使用。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九)环准〔2021〕032号);证明你单位办理了环评手续,且为报批报告表项目。
5.订单记录;
6.烤漆订单生产量统计表;
证据5-6证明你单位已投入生产。
7.《营业执照》;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9.《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
10.《废气治理合同》;
证据9-10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8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8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套装门生产项目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报告表项目(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发展,按20万元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报告表项目(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