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79号(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7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中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3074653T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二社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在生产,喷漆作业未在密闭房内进行,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收集处理减少废气排放,喷漆废气散排。该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10日对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彭中福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4.2021年6月18日对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彭中福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喷漆作业未在密闭房内进行,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收集处理减少废气排放,喷漆废气散排的事实。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
6.《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报告》,证明现状环境影响报告要求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项目喷漆和干燥均在专用的密闭房内进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85号)告知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1年8月26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述称:对现场发现的我司生产、喷漆作业未在密闭房内进行,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收集处理废气、喷漆散排问题,我司已积极整改。现已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已整改完毕。由于疫情原因,业务无比惨淡。市场不稳定,资金紧张,希望不予处罚。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喷漆作业未在密闭房内进行,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收集处理减少废气排放,喷漆废气散排,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已整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