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78号(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7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11C7E6M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园区路黔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11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5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喷淋设施未运行,造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入外环境,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视听资料》;
4.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黔江)环准〔2020〕050号);
证据1-5证明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加工项目破碎机、筛分机产生的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厂房顶部、出口通道上方及产品落料处设置高压喷雾洒水降尘。但2021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喷淋设施未运行,造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入外环境。
6.《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8月10日向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3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渝环执改〔2021〕38号),告知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9月13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材料》,述称:一是无主观过错行为,现场检查时设备才开启10余分钟,由于现场工人工作失误,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布袋除尘器和喷淋设施未按要求开启;二是为全力配合辖区疫情防控工作,疫情期间一直未生产,直到被检查时才逐步有序开展复工复产;三是公司一直坚持严格管理、友好合作、遵章守纪、诚信经营的管理理念,被检查前从未发生过类似事件,已汲取深刻教训,并对相关人员作出了严肃教育和处理;四是认真整改,落实生产责任,加强员工再教育再培训,安排专人监督管理设备开启和运行,随时关注除尘、排污情况,希望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加工项目环评批准书中明确破碎机、筛分机产生的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厂房顶部、出口通道上方及产品落料处设置高压喷雾洒水降尘。但2021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喷淋设施未运行,造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入外环境,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七条,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开启布袋除尘器、喷淋设施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实施处罚。根据2021年8月19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整改情况复查,当天未生产,用于处理粉尘的1台雾炮机、1套喷淋设施、1套布袋除尘器现场启动均能正常运行,完成了整改。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1)排放去向为二类功能区: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之规定在裁量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宇水田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