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绪强渝环(两江)罚字〔2019〕117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117号
被处罚个人:周绪强
所属单位: 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周绪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万科水土组团D27-103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土石方施工作业时未使用工地内的过水池冲洗设施,未使用雾炮机、水车等控制扬尘的设施设备,工地内有大量扬尘,属于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构成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128号)告知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周绪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杨祖华为该公司主要责任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杨祖华整改态度端正,积极配合,酌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对本工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周绪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