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116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116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绪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759284213X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祥和路1号附17号11-20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万科水土组团D27-103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土石方施工作业时未使用工地内的过水池冲洗设施,未使用雾炮机、水车等控制扬尘的设施设备,工地内有大量扬尘,属于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已构成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127号)告知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予以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