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115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渝环(两江)罚字〔2019115

 

被处罚单位: 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天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76982L                  

地址: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龙慧璐81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41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废水溢出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经地面直接排入厂界外环境,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外溢口进行了采样,并送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监测。经监测,该公司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35mg/L,悬浮物为3260mg/L,分别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值6.35倍和45.57倍,该企业行为属于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19515日获取《营业执照》
  2.  2019515日获取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1. 201959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2. 2019414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19414日获取视听资料;
  4. 2019515日获取重庆市排污许可证(渝(两江)环排证〔20170051);
  5. 2019425日获取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9】第SBH23号);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20197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123号)告知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提交听证申请,听证笔录如下:

我司厂区门口处的雨污水收集池处于公司最低洼处,主要用于雨污水的回收,当雨污水进入该收集池时通过潜水泵直接抽到其他回收水池中备用。我司共有约600余吨容量的雨污水回收池,污水主要是冲洗车辆及厂区坝场产生,每天污水产生量约50吨,而我司每天生产用水量约为350吨,完全能够消化产生的污水量。由于当天持续下暴雨,基本处于停产状态,没有冲洗厂坝和清洗罐车,也几乎没有产生污水。由于当日雨量过大持续时间过长,所有回收池全部蓄满水后,实在无力收集雨水导致溢出。我司意识到此种收集方式设计不太合理,一旦收集池满就容易导致溢出的问题。为此,我司又重新设计,计划将雨污水收集池完全分开,建立独立的雨水收集池(应急池)和污水收集池。雨水收集池(应急池)作为初期雨水的收集和应急使用,不外流,后期雨水将不经收集池,直接外流。目前已在实施,计划在8月初完工。

我司无违法故意,此次事件不属于人为,客观上确实存在超标情况,我司现已投入近400万用于环保整改,后续雨污分流预计还将投入100万元,望贵局酌情考虑我司实际情况,对我司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