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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双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114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渝环(两江)罚字〔2019114

 

被处罚单位:重庆双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维平                                            

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5000006627533279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312日,执法人员开展“两会一节”专项行动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双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经对废水总排口废水采样监测发现,废水总排口污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240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的1.48倍,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双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 物。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19422日获取营业执照
  2.  2019422日获取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双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 2019312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19422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3. 2019312日获取视听资料;
  1.    2019530日获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两江)环排证〔20170206);
  2.    2019325日获取《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2019SBH9);
  3.    201936-2019417日废水处理记录表;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双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6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108号)告知重庆双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双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双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中该企业排污因子总磷超标倍数较高,排污量大,故免予处罚要求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双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