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113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113号
被处罚单位: 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下村秀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4278838Y7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善路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1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总排口废水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9】第32-ZXS号)显示,该公司氨氮质控样(高)比对监测相对误差为11.4%,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实行)》(总站统字【2010】192号)的技术指标要求,属于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营业执照;
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调查询问笔录;
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9】第32-ZXS号)。
以上证据证明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生产噪声超标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126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诉称:
一、数据异常原因有:
1.由于我司氨氮实际排放浓度小于1mg/L,因此在设定氨氮在线分析仪量程时,设置为20mg/L,按照设备规程在0-40mg/L范围内,监测结果误差在合理范围内。在进行比对监测时,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氨氮质控样(高)为50mg/L,超出该量程范围,因此存在较大误差。在得知我司质控样(高)比对监测结果误差为11.4%后,我司对氨氮在线分析仪量程进行调整(设置为50mg/L),再次对监测中心提供的质控样(高)进行检测(2次),结果为48.57mg/L和49.52mg/L,误差均在10%以内。
2.我司在线监测设备氨氮监测方法使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监测中心使用“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分析方法不一致,可能造成数据差异。
二、在接到我司氨氮对比数据异常后,我司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原因调查分析并整改:
1.与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维保合同,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维保。
2.对氨氮在线监测设备重庆调试校正,并委托重庆朕尔科技集团医院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比对监测,监测数据符合要求。
3.我司已购买氨氮、COD的分析仪器,在每次排水前都会对废水中的氨氮、COD、磷酸钙等污染因子进行监测,确保达标后排放。
综上,就此次我司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氨氮质控样比对监测数据误差较大事件,我司虚心接受教训,加强设备管理,恳请分局免于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企业整改及时,可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