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112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1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焕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5000005992209490
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区技术产业园横一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回收池)池底阀未关闭,生产废水未经沉淀处理直接排入苟家溪河沟。经监测,该公司外排生产废水悬浮物浓度为39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7倍,该企业行为属于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7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124号)告知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提交陈述申辩,诉称:
1.2019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到我司进行检查,恰遇前两日我司废水回收池池底阀故障,该设施属于新建项目,正处于试用期及保质期内,出现问题后我司联系安装公司到现场进行维修。
2.我司正对一期预沉淀池和池底阀进行停运改造,改造期间对池内泥沙沉淀物用自来水进行冲洗,但废水回收池在安装单位维修后未通知我司关闭,导致冲洗池一期池内泥沙沉淀物直接排除,引起排放物中悬浮物超标。
3.我司从事自来水供应,产品的主要原料来自嘉陵江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为泥沙沉淀物,生产废水排放时相当于高浊度的嘉陵江河水,对水质影响较小。
4.两江新区发展迅速,进驻企业增多,用水量明显增大,同时今年3月份雨水不断,嘉陵江河水含泥沙量明显增加,河水浊度增加,增加了制水难度,为保证用水质量,我司召集开会并在会上强调将开展污泥浓缩干化车间项目,争取2020年3月投入使用,减少污水排放量。
综上,我司恳请分局给予我司理解,减轻处罚为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属于民生工程,整改及时,故减轻处罚建议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江东水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