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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111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渝环(两江)罚字〔2019111

 

被处罚单位: 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天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76982L                  

地址: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龙慧璐81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327日,执法人员接到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交的监测报告显示,2019327日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物料场堆C1点厂界环境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为59分贝,夜间最大声级为82分贝,均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夜间55分贝、夜间最大声级70分贝的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 营业执照
  2. 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1. 调查询问笔录
  2. 重庆市排污许可证;
  3. 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9】第WLZ4号)。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噪声超标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74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122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版)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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