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19〕3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8AB39C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回龙坝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举报线索,我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4月18日,你公司3间面漆喷漆房的喷漆废气按照喷漆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应当通过水帘+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排放,但现场检查时上述3间喷漆房分别设有另外的非法定排风口和烟囱。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及2019年4月10日正常生产时,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该非法定排风口和烟囱直接排入外环境,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行为。
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现场勘查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19年4月1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3间面漆喷漆房分别设有另外的非法定排风口和烟囱。
2.营业执照、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及委托证明等,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
3.《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喷漆废气处理工艺流程》、《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2000套木门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节选)、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回执等,证明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3间面漆喷漆房的喷漆废气按照喷漆废气处理工艺流程本应当通过水帘+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排放。
4.《监测报告》(开创环(检)字〔2018〕第PW346号)、《检测报告》(渝大安(环)检〔2019〕第377号)、《2018年喷漆设备运行记录(1-12月)》,证明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排放污染情况及污染因子类型和浓度。
我队于2019年6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2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你单位没有主动违法的主观故意,并在提出整改要求后立即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且企业解决了残疾人就业、经济困难缺乏支付能力等。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你公司3间面漆喷漆房的喷漆废气按照喷漆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应当通过水帘+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排放,但现场检查时上述3间喷漆房分别设有另外的非法定排风口和烟囱。正常生产时,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该非法定排风口和烟囱直接排入外环境,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项,排放污染物排放废气为一般工业废气,排放去向为二类功能区的,处20万以上40万以下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提出整改要求后立即整改,并综合考虑你单位生产频率及排放浓度等因素,现对你单位适当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