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中汽西南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钣喷分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102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10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中汽西南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钣喷分公司
负责人:廖厚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557941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附2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中汽西南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钣喷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调漆间废气抽风机未正常开启,调漆间窗户未关闭,调漆间作业时挥发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通过窗户散排,进入外环境,该企业行为属于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中汽西南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钣喷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用低毒、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的。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中汽西南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钣喷分公司。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中汽西南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钣喷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9〕107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中汽西南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钣喷分公司提交陈述申辩,诉称:分局现场检查时,我司按照涂装作业安全规定(GB651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涂装职业健康安全要求(AQ5208-2011)进行生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GB6514-2008);室内通风换气次数15次/h~20每次/h;涂装职业健康安全要求(AQ5208-2011):涂装作业场所的粉尘、毒物控制应符合GBZ2.1的有关要求。当时贵局人员支出调漆室窗户未关闭,调漆间抽风机未开启不合规,我方立即组织人员到场进行处理,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不超过10分钟,外泄时间短。我司现已按照环保要求对调漆室进行如下整改:
1、对调漆室所有窗户进行封闭;
2、调漆室抽风机工作时间段内全部开启。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中汽西南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钣喷分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企业态度端正、积极整改,可从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用低毒、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中汽西南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钣喷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