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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99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渝环(两江)罚字〔201999

 

被处罚单位: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青松                                            

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500000663554223F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茅坪黄环南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19417日对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2019 ]240号)显示,该 公司食堂油烟废气(FQ-9)监测结果平均值为3.53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油 烟排放浓度0.765倍,属于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19517日获取的《营业执照》;
  2.  2019517日获取的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1.  2019517日获取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19517日获取的影视资料;
  3.  2019517日获取的《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两江)环排证〔20180117);
  4.  2019510日获取的《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2018240);

  以上证据证明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6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103号)告知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提交说明陈述申辩材料,诉称:

我司食堂油烟净化设备及油烟管道均是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清洗和维保工作,同时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以确保净化装置的正常运行。

我司在收到食堂油烟监测数据之后,对异常数据也感到非常的意外(我司在18111日对食堂油烟进行的自行监测中,监测数据符合标准),同时我司立即组织相应的部门,再次对食堂油烟净化设备及现场的清洁维保情况进行了排查,但并未发现异常情况。

在2019517日收到《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两江)责改字[2019]38号)责改书后,公司及领导均非常重视该项工作,积极协调整改资金,同时启动了更高等级净化设备的采购工作,并对排烟管道进行彻底的清洗,同时更新了部分排烟管道,我司在2019523日就完成了新设备的调试和安装工作,同时对净化后的废气进行了监测,油烟结果为0.696mg/m³,符合标准。在本次紧急事项发生后,我司立即排查隐患,并立即采取了相关整改措施,并在一周内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和优化工作。恳请减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企业整改及时,超标倍数较小,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