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98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9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孝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5001132034336859R
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5号附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4月3日,执法人员进行“污水偷排偷放”专项行动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融创九棠府项目部分生活污水未按照环评要求经生化池处理后交市政部门处置,而是进入雨水沟排入土坑渗入环境。经监测分析,带入环境的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浓度分别为386mg/L、82.6mg/L、597mg/L、62.4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一级标准的2.86倍、4.75倍、7.53倍、6.42倍,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5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93号)告知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提交陈述申辩,诉称:
经查我司承建的融创九棠府项目生活污水排入环境,系原有的排水沟因下雨杂物及泥沙导致的部分堵塞,检查时正好是员工下班盥洗时间,导致生活区洗衣槽适用的生活用水少量溢出,我司项目部并无主观故意排入环境的因素。执法检查后立即安排整改,于2019年4月5日将排水管网清掏并接入生化池内排入污水管网。我司项目部已认识到错误,恳请减免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