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金通学校渝环(两江)罚字〔2019〕97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97号
被处罚单位:两江新区金通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0011234591377XJ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通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9月27日,我局在环评审批中委托专家对重庆两江新区金通学校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时,发现重庆两江新区金通学校在未取得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经执法人员调查,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两江新区金通学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有下列证据为证:
2. 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3. 重庆市企业投资备案证;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两江新区金通学校。
上述材料证明两江新区金通学校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8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8〕232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两江新区金通学校提交陈述申辩书,诉称:
学校于2018年7月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后,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的情况下,为确保学校建设进度,项目于2018年8月底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于2018年7月至8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环保局进行专家评审,项目现场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减少建设过程对环境的破坏。项目建设过程中两江新区环保局人员现场调査,提出属于未批先建,需进行行政处罚。对此,学校也深刻认识到未批先建行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对两江新区环保局人员办案予以积极主动的配合,并全力配合协调解决环保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鉴于学校开学在即,为解决周边业主子女日益增加的入读需求,支持两江新区教育工作,服务两江新区科教事业,确保学校2019年9月1日如期开学,特恳请贵局领导持续支持民生工程公立学校的建设,予以免除行政审批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恳请贵局支持为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两江新区金通学校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违法主体为学校,本着保障民生原则,可对企业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本案违法项目总投资额为15000万元,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热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两江新区金通学校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壹佰伍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