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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96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96

 

被处罚单位: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德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083093416B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附7号(自编号1-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517,我局在对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欧鹏央著天域三期项目(巴川中学)进行现场踏勘时,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经执法人员调查,该项目已于20177月开工建设一期土石方项目,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

2. 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3. 重庆市企业投资备案证;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

  1. 《调查询问笔录》;
  2.  投资项目情况说明;
  3.  新鸥鹏教育城学校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合同

上述材料证明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88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8140)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提交陈述申辩书,诉称:

 一、20171013日欧顺清秘书长和徐代银副秘书长组织召开《关于新鸥鹏集团有关问题的协调意见》,会议决定:有关部门支持项目先行平行办理有关手续,抓紧推进学校建设,确保江北嘴巴川中学201891日顺利开学。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为确保按时开学, 不给政府添乱, 维护社会稳定, 我司在施工时间十分紧张而又必须按时竣工,才能保证顺利开学的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擅自在未取得环评批准书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但我司亦知道环保的重要性,在施工同时积极推进环评工作,学校地块涉及污染治理,并紧邻海尔路,噪声较大,第一次专家评审会,因评审意见不统一,未通过。专家提出大量整改意见,由于结构基本完工我司只能在不动结构的情况下做最大努力的整改,期间多次与贵局及专家反复沟通,最终取得一致意见,在贵局的大力支持下于20187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会通过。

二、学校项目涉及用地位置发生变化。由于学校地块用地非常紧张, 94 亩土地需要建设一所覆盖小学,初高中的学校, 原学校地块涉及间距退距不足,规划无法审批,故进行了位置调整。该工作至2018412日调整完成后才办理学校项目用地许可证, 根据新的用地许可证才能开始环评工作。 环评报告于20187月专家评审正式通过。实际提前施工时间为20184月至20187,(此期间为实际环保未批先建时间)建设方量约9000m, 建工成本约600万元左右。

三、201873,两江管委会召开了关于巴川公学项目建设的专题协调会,会议听取了我司关于学校建设存在问题及困难的汇报。对该项目赶工期在规划及建设局未完善手续而提前动工行为, 进行了严肃批评,鉴于情况特殊, 决定对我司违规未批先建免于了处罚。由于我司疏忽,未将未取得环评批准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建设作出汇报,因而协调会未就环保事项做出批示。事后, 在接受贵局调查期间, 我司专题向贵局上报了 《新鸥鹏江北嘴巴川公学项目关于请求免于提前动工环保处罚的申请报告》,同时向两江新区管委会提交此报告。希望得到管委会和贵局的支持。

综上所诉,调规、污染治理等原因, 致使学校环保相关手续滞后,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但现经济形势严峻,我司资金短缺, 尚欠大量工程款, 随时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恳请贵局本着实事求是、支持企业发展, 造福广大业主子女的角度出发, 维护社会稳定,贯彻市政府会议精神,对巴川公学项目的处罚予以免除。目前,我司的生产线一直处于未生产状态。在接受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后,我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分局环保执法检查。由于我司该生产线一直未投入生产,因此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我司非常希望环保分局各级领导考虑到一直未投入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的情况下,特恳请环保分局各级领导免于对我司的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本案经执法人员调查,该企业建设项目为一期土石方项目,根据《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可查明一期项目总投资额为1980万元。依据20194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9338号)》,决定对该企业一期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综上,该企业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本案违法项目总投资额为1980万元,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热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玖万捌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