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88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渝环(两江)罚字〔201988

 

被处罚单位: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迪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12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7623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176230110分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渝高观澜一期项目工作,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混凝土罐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监测人员现场监测,场界噪声值为60分贝,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夜间55分贝的限制,已造成噪声污染。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 《营业执照》;
  2. 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3. 《施工合同》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调查询问笔录》;
  3.  影视资料;
  4.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8】第WLZ54号;
  5. 《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

  以上证据证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审核同意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31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60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依据年内第一次的裁量标准,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