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渝环(两江)罚字〔2019〕86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8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明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500190000211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楠竹路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根据监测报告显示,废水总排口COD排放浓度为516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的1.064倍,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 物。有下列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市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95号)告知重庆市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提交说明陈述申辩材料,诉称:
综上所述。现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辫,望贵局在查明全部(真实)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市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企业态度端正,整改及时,可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市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