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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85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85

 

被处罚单位: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5000005905357252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315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双随机”及废水偷排偷放专项行动现场检查时发现一是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部分生产废水进入一集水池,该公司通过带潜水泵连接的软管将集水池 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二是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料场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料场旁未经任何防腐防渗处理的土坑。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集水池内废水悬浮物为4950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其他排污单位一级标准排放限值69.7倍;料场旁渗坑废水化学需氧量为217mg/L、悬浮物为5740mg/L,分别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其他排污单位一级标准排放限值1.17倍、 81倍。属于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19315日获取《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2. 2019315日获取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

  1. 2019315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2. 2019315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19328日获取监测报告;
  4. 2019315日获取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5. 2019315日获取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20195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93号)告知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提交整改报告,称:贵局执法人员于2019315日至我司进行执法检查,指出我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司进行批评指正,我司表示接受,并已第一时间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环保工作。整改措施如下:

  • 经三级沉淀后存于集水池内的污水有排入外环境的痕迹。为此,我司已严肃处理。
  • 严格控制生产污水的产生,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污水的产生大部分为混凝土运输罐车清洗污水。为减少污水的产生,我司将处理混凝土罐车清洗污水用的砂石分离机上锁并安排专人24小时全程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混凝土运输罐车的清洗次数,回站两小时禁止洗车,减少生产污水一半以上。目前在污水处理系统中增设了清水补充管道,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污水和场地冲洗污水全部回收利用,严格依法零排放。
  • 315日接执法人员取样检查的水坑为收集河沙泌出水分的集水坑。接受检查后,我司立即停用含水率高的河沙,全面使用全机砂生产混凝土,有效切断了料场积水坑的污水来源,认真清理了积水坑内的废水废渣,回填积水坑。

    我司自成立以始终检查守法经营,为了规范环保管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我司专门成立环保安全办公室进行环保安全专项督查,目前我司生产经营异常困难,望贵局理解我司困境,恳请减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鉴于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行为已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故企业减轻处罚的请求酌情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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